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12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2728号
申请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青光镇红光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北辰区,
被申请人,*清泉,男,195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富强胡同9号,身份证号120113195403265634。
被申请人:邵锡荣,女,1954年9月13日族,住同上。被
被申请人:赵某,男,200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理人孔某(系赵某母亲),女,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同上。
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锡荣、赵某名下价值11397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邵锡荣、赵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13972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婧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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