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22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3执234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岳龙村西。
法定代表人史发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红光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金艳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津0113执2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大琨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审判员  荆梦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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