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2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青光镇红光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金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忠蔚,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继珊,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云,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系赵福强之子),男,2004年9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理人:孔某(系赵某之母),女,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审被告:赵清泉(系赵福强之父),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审被告:邵锡荣(系赵福强之母),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上诉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继珊、原审被告赵某、赵清泉、邵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8元,减半收取7529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吉堂
代理审判员  豆 艳
代理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薛东超
书 记 员  张 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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