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13
**兵与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9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民初字第4545号
原告**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坡塘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315号明珠花园3号楼1-3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笔峰、裘诚波,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兵诉被告曾德超、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曾德超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兵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兵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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