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10295号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坡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97元,由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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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