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30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2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7924-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025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2954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 丹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霰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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