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23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3096号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坡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中心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85元,由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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