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3096号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坡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中心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85元,由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