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2民初7468号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国太,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137元,由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