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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586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坡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667100835E。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男,1965年01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2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90875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负担执行费173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实地查找并联系被执行人仍无果。经执行网络系统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效可供执行的足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22282.2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截止2022年1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2282.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已对***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58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