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6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浙0602执4491号
被拘留人***,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上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本案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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