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2执5988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诸暨市。
原告绍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永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履行债务125265.1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本辖区和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