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02号
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明光市***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1702000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2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