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449659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39968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