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251号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449659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固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B楼办公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4PAN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固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固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