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428号之一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方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路,男,被告方员工。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034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3,00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实施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故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3,005.0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