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1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428号之一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方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路,男,被告方员工。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034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3,00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实施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故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3,005.0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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