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30604号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彬。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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