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02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1702000元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3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户名: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账号:15×××08。)内1702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后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账户,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户名: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环城南路支行,账号:69×××83。)内1702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2021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保全账户,并提供新账户,账户名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昆明建工新城支行,账号为53×××83。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提供同等金额的账户,并且本院已经进行了冻结,故,之前查封的账户应当予以解除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户名: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昆明建工新城支行,账号为53×××83)内1702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