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47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147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6,471.6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6,471.6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