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02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34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40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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