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5322号
原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半费),由原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