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03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辖终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1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案由系名誉权纠纷,依法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引发的诉讼,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雷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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