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清申76号
申请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
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2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股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澳门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5%,住所地为天津港保税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主要为:国际贸易、招商投资服务、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承包、制冷工程、代办保税货物仓储服务及简单加工、科技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1993年3月24日至2008年3月23日。2011年11月22日,***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该公司未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