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0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7764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调林泉4-2-1601。 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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