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7764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调林泉4-2-1601。
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