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7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7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大厦**C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琅新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京,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6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安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为其完成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应对其完成情况予以查明。中安公司与一建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长期未成就,就其原因应予查明,并做出处理。一审判决对上述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6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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