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7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大厦**C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琅新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京,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6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安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为其完成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应对其完成情况予以查明。中安公司与一建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长期未成就,就其原因应予查明,并做出处理。一审判决对上述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6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