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瑞蓝西式整体房屋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27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清申75号 申请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瑞蓝西式整体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 法定代表人:TateMiller。 申请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瑞蓝西式整体房屋制造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瑞蓝西式整体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8万美元(持股48%),美国西式房屋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资52万元(持股524%)。住。住所地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屋用新型建筑材料的生产、集成组装、销售、售后服务、新产品开发及西式房屋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2001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2008年1月15日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被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瑞蓝西式整体房屋制造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瑞蓝西式整体房屋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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