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3074号
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17号赛***二层(2)、三层(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3.5元,由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