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3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塘沽区汇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塘沽区京塘公路**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塘沽区汇诚汽车修理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82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塘沽区汇诚汽车修理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已执行293985元,扣缴执行费3247元,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