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2128号
原告:王淑艳,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街秀川路**秀川国际B4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王淑艳与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因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王淑艳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艳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王淑艳负担。
审判员 邱淼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