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28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1491号之一 原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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