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1491号之一
原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