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4218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河北新易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华恒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7909P。
法定代表人:韩沛良,经理。
被告:高建坤,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市。
被告:许军,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高建坤、许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田建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盼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