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1-1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4218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河北新易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华恒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7909P。
法定代表人:韩沛良,经理。
被告:高建坤,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市。
被告:许军,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高建坤、许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田建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盼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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