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0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46号
原告:泽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东段(君子文化产业园)66号。
法定代表人:苗德胜,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
被告:师娜,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段军向,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第三人: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华垣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沛良,董事长。
原告泽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娜、**、段军向及第三人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以(2021)豫0728民初397号立案。
泽昌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师娜、**、段军向偿还该公司代偿款1464250元及利息、损失等。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该院明知师娜以及师娜工作单位金鑫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仍偏袒泽昌工程有限公司,滥用职权随意对师娜及金鑫公司账户进行查封保全。基于此,该院不宜对本案继续审理,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在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数次起诉,当事人对该院产生不信任心理,为消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本案由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齐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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