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441号
原告:刘彦林,男,1983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华垣路西段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林诉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刘彦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彦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郄建华
审 判 员 梁 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丽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