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1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2786号之一
原告:张力军,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河北新易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翠霞,河北新易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华垣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7909P。
法定代表人:韩沛良,经理。
原告张力军与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力军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力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力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0元,由张力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建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盼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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