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7881号
原告:长垣县七彩办公文体门市部。
经营者:苗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8MA40XHJ79N。
经营场所:长垣县魏庄办事处长恼路。
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沛良,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7909P。
住所:长垣县南侧。
原告长垣县七彩办公文体门市部诉被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长垣县七彩办公文体门市部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七彩办公文体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县七彩办公文体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50元,由长垣县七彩办公文体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