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28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华垣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沛良,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1)内0425民初4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签署债务清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尚余工程款数额,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协议中已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被上诉人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时的诉求、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克什克腾旗,故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称双方之间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占龙
审判员***
审判员张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冉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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