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602执1410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21)豫16民终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阳县龙都大道西侧、淮周路南峰华时代广场1幢1层1168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止。因双方正在协商中,本院暂不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豫P×××××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21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止。因该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见实物,暂无法处置该财产。
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请于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本院不予续行查封,造成被查封财产失控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景玉
审判员 李之峰
审判员 陈冬冬
书记员 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