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3288号
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9020031U)。
住所地: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汇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魁,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860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