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2572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河北冠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东路南侧信用社家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6198202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35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76858600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与河北冠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4元,减半收取计6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