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13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3001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35号七
楼。
法定代表人:邱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松柏,男,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阳县西城区龙湖御景2#楼1305号。
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工程结算款40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元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LPR的3倍支付至全额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
有限公司为淮阳县“峰华新时代”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暨业主。2017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有关“峰华新时代”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1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人承担该项目的土建、水、电安装、室外附属工程等内容的建设,此后双方又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2020年7月29日,原告1与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及多次谈判,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确认经过双方各部门的仔细核账,被告仍然拖欠原告1的工程款余款为人民币4000万元,被告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第一期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剩余部分以以房抵债、代付外欠材料等方式偿还等内容。但是,自2020年7月29日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以来,被告并未依约履行该协议书所约定的付款义务,且也更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代付外欠款的义务,导致原告被外欠款供应商一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并最终由法院判决并对原告执行了混凝土款及诉讼费762432.61元,此外尚有众多的外欠材料款项急待支付。而原告2***为原告1指定的现场管理人员,基于现场施工的进度及被告的请求,为案涉工程有实际垫资行为,其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应受到保护。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等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的违约行为现已导致原告方惨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原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存在虚假之情,请贵院先行审查本案提起的诉讼是否是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他方冒用福建省鑫宏扬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诉讼。被告方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程序中,经了解和法庭审查、质证,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交的2020年7月29日“合同终止协议”根本不知情,对该协议就没有认可,同时并未对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起过其他诉讼,也即本案原告福建省鑫宏扬公司的起诉存在被冒用、虚假的情形。2、双方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工程款的具体确定核算事宜,在原告福建鑫宏扬公司、***向淮阳区法院提出诉讼之前,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已以同样的案件事实、同样的诉讼案由、涉及的多份合同、协议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所起诉依据的协议均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中。并且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早于贵院之前已经立案进入了审理程序,(案号为:(2021)豫16民初55号)。现正在审理程序过程中,并且已经经过了举证、质证,进行了两次庭审程序,涉案纠纷和与贵院诉讼程序中的涉案协议均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查证的深入进行中。所以贵院若再进行审理,必然会造成同一涉案事实、协议出现了两个法院进行审理的矛盾局面,将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不当结果。3、双方之间签署和涉及的合同、协议并非一份,而是存在多份协议、合同,多份协议、合同均不是独立的,从内容上、款项上均是相互关联、相互依附的关系。***向贵院提交的合同、协议和诉求的事实内容均与其他多份未提交的协议内容、款项数额具有直接和紧密的关联关系,多份协议的款项数额是一个整体性的计算方式和性质,原告***就本案提出的诉求数额、所依据的协议实属故意抽取出来的一部分片段内容和款项,割裂了整体案情和多份协议、款项之间的关联性、从属性,意欲以断章取义、管中窥豹的方式,先行认定协议内容和款项数额,恶意阻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巧取其中的部分不当利益。4、***在贵院所起诉主张的诉求、款项,背后所依据的还是基础性款项:涉案项目工程的工程款,没有工程款的具体确定,本案***主张诉求所依托的垫资费用、利息、损失等款项均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权利基础,另外,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之事实和数额若不能查明和确定,***所主张的各项诉求也将必然缺失基本的事实基础和依据。所以,***向贵院提出的诉求、款项与其他多份协议中的款项、内容、工程事实均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不可分割性,应作为一个整体案件事实的范畴,交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查证确定。5、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即使可以审理,也应先行中止程序,待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完毕,各方基础的关系和工程款数额查证清楚的情况下,方能再行审理本案。综上所述,贵院受理的纠纷涉及的基础事实以及与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长江等主体就工程款项数额等核心基础问题均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查证之中,同时涉案纠纷的整体多份协议标的已超过了50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第二条之规定,从整体多份协议涉及的标的已超5000万标准的情况来看,从级别管辖的角度也已不属于淮阳区法院管辖范畴,本案淮阳区人民法院若继续审理,将会造成程序冲突,实体权利义务矛盾的局面。所以,本案存在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冒用主体进行虚假起诉的情形。从基本事实和法律程序的双重角度来讲,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之规定,本案基础事实和关联案件已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了管辖权,且已经过了双方交换证据、证据质证、辩论等2次庭审程序,对涉案整体案情和纠纷已在进行深入的审查和认定中,故无论***是否向贵院起诉,均应受上述规定的规范,被告认为本案交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更为妥当,恳请贵院查明案情,准许被告的异议请求为盼!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就涉案淮阳县峰华新时代工程项目,目前淮阳峰华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数额等纠纷已按照法院管辖权限,以同样的案件事实、同样的诉讼案由、涉及的多份合同、协议等起诉至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早于淮阳区人民法院立案进入了审理程序,案号为(2021)豫16民初55号。淮阳区法院现若审理原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有可能造成认定事实不一致的裁判结果,交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审查此案处理便于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本案纠纷涉及的基础事实就工程款项数额等核心基础问题均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查明之中,故本案应移送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当,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对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忠
审 判 员  刘山脉
人民陪审员  郭庆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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