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北都街御华帝景。
负责人:赵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千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劭旸,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同云路东侧和平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杨海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瑞,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大同市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同云路东侧和平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李锦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本院在执行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支行与大同市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大同市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同市平城区北都街北侧的宏洋国际大酒店【晋(20xx)大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号】。现因被查封的房产经评估价值大于应执行标的额,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同市平城区北都街北侧的宏洋国际大酒店塔楼xx层、xx层及xx层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同市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同市平城区北都街北侧的宏洋国际大酒店塔楼xx层、xx层及xx层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兰 宇
审判员 贺义军
审判员 王正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符瑞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