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生,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同云路东侧和平商贸城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同云路东侧和平商贸城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大同市新荣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除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写字楼1到7层外,申请人书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其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七号院的产权证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大同银行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大同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车进审判员薛渊审判员张晨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