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4财保23号
申请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街×国道×侧×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区×道×××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申请人: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2419.9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四百四十二万二千四百一十九元九角二分或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申请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