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2民终5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104国道东侧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5路55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元,上诉人***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97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底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