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27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执保1187号
申请人***。
担保人孙昌岭。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数智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住所济宁市环城**路**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数智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孙昌岭自愿用其所有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79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所有、**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查封、扣押孙昌岭自愿用作担保的其所有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一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玉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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