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初17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兵,天津舸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健,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伟,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
被告: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1号楼东座9层B2区906C。
法定代表人:车伟,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锋,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会展国际花园1号楼1单元638号。
法定代表人:车伟,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车伟、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违反技术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在诉讼期间注销,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请求变更为: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违反技术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1年4月,原告**与被告车伟、被告***合作研发游泳比赛计时系统。2012年以济宁数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向济南数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支付研发费的方式,济南数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济宁数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研发机构,负责游泳计时相关技术的软硬件开发,技术成果归济宁数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所有,同时亦向被告个人支付相关费用。其后被告车伟、***又陆续开发了中泳体育在线报名系统、成绩APP发布系统、半自动计时系统、公开水域游泳计时系统等科技成果,各方约定全部开发的技术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均为原告公司所有。两原告为此支付了超过一千多万元的报酬给被告车伟、被告***、被告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仅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原告支付的研发费用就达300万元。在2017年12月原告依约定全部支付完成应承担的研发费用,2018年1月,由于原告**、被告车伟、***不再进行新的委托开发合作关系,原告**向第三被告当时的法人***索要上述技术成果的源代码、电路板等全部技术资料,但被告***、车伟借口双方存在股权纠纷等理由拒不交付开发的技术成果,同时借故不再和原告签约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服务。三被告违背双方合作期间所签订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合同,自行生产游泳计时设备用来销售,利用原告公司既有的市场基础和品牌影响力和被告自己控制的多年开发所积累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技术优势,在市场上轻松占尽竞争地位,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销售额超过七百万。而原告公司却因为得不到自己投资开发的技术成果资料,无法掌握产品核心科技,无法自己生产并销售产品,公司一度到了濒临破产的地步,2018年全年仅出售了一台被告***、车伟在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开发时库存的计时设备,企业财务报表和历年相比出现严重亏损。由于被告违约拒不交付技术开发成果,被逼无奈下原告公司只能从零开始,重新投入数百万的研发资金研发相关游泳计时技术,在2018年历时近一年才重新开发完成相关技术成果,但是已经失去了企业市场营销的最佳时期,这是被告直接违约拒不交付技术开发成果所造成的侵害。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拒不赔偿。2017年7月14日数智体育经多次名称变更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4日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车伟、***等提供账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被告经原告多次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亦曾以双方之间的部分书面技术合同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直接返还合同款的相关诉讼,经(2019)任民初字1219、12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多年合作关系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关系,原告要求相关费用应另行提起相关诉讼。
被告车伟、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规定,发生在济宁市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因履行双方签订的《中泳体育在线报名系统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公开水域计时系统开发》合同发生的计算机软件纠纷,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茂华
人民陪审员 于爱军
人民陪审员 赵 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