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59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一层。
法定代表人:卢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1号楼东座9层B2区906C。
法定代表人:王世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