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02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2467号
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92602637E。
法定代表人:卢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王某1,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中铁逸都国际城****楼****。
被申请人:车某,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住济南市章丘市iv>
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楼******906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737669。
法定代表人:车某,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1、车某、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37081100040200065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1、车某、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楚孔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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