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22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初1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
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
被申请人:王世建,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车伟,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楼******906C。
法定代表人:车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会展国际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车伟,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世建、车伟、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世建、车伟、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世建、车伟、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茂华
人民陪审员  楚秀丽
人民陪审员  仲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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