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保15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
被申请人:王世建,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车伟,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
被申请人: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楼******906C。
法定代表人:车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会展国际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车伟,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世建、车伟、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世建、车伟、济南数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运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3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0)鲁08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石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随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