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2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辖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一层。
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赵凤云,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6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中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法律仅仅规定了两种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主要看两方面的条件是否具备,一是一方是否按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二是另一方是否接受。上诉人履行了赞助实物的义务,赞助资金的义务未履行,谈不上对方接受的事实。被上诉人未履行提供广告的机会、宣传机会的义务。因此,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的义务,更谈不上达成合意,形成合同关系。本案被上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在未对证据质证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得出结论,没有事实依据。3.《供应商赞助协议》未成立、未生效,上诉人未签署该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计时记分系统赞助确认承诺书》第五条约定,本赞助承诺书产生争议,提交组委会所在地法院裁决。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组委会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开区,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燕
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
代理审判员  郝 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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